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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1月1日实施 知识30问


[ 2006-07-30 15:30:40 ]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按: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使社会各界了解公务员法,使广大公务员领会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营造学法、用法、执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特刊登有关公务员法知识,供大家了解和公务员学习。

  1、公务员法宣传主题

  “深入学习贯彻公务员法 不断提高执政为民水平”

  “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全面提高机关行政效能”

  “努力建设高绩效机关 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弘扬公务员精神 创人民满意业绩”

  2、公务员精神的内容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附:公务员法知识30问

  1.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2.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公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公务员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

  答: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6.公务员精神的内容是什么?

  答: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7.按照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公务员职位主要划分为哪些类别?

  答: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8.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分为哪些层次?

  答: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9.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什么办法?

  答: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10.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什么方式?

  答: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11.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12.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答: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13.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4.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如何使用?

  答: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15.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哪些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答: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16.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17.对公务员的奖励有哪几种?

  答: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8.对公务员的处分有哪几种?

  答: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9.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应当怎么做?

  答: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如何使用?

  答: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1.公务员可以在哪些范围内交流?

  答: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调入机关担任哪些职务?

  答: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23.在哪些情形下,公务员需要实行任职回避?

  答: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4.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是什么?

  答: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25.有哪些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答: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6.公务员有哪些情形的,予以辞退?

  答: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7.符合哪些条件的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答: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8.机关可以对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

  答: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29.公务员法对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有哪些从业限制?

  答: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0.对违反从业限制的公务员如何处理?

  答: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