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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免)税最新规定

[ 2006-07-02 17:42:14 ]



  龙博客工作室 

  一、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自1999年9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标》、2002年4月1日以后,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含企业借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追加投资金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二、企业范围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一)其具体包括:
  1、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保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关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2、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定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承建企业凭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采购国产设备,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二)特殊原因不享受退税的范围是:
  1、企业因故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已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因此,对这种企业不予办理退税。对已经办理完退税的国产设备,应当按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补征已退税款并追缴入库。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156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纳入本规定实施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适用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3、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三、设备范围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根据(国税发63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上述部委1997年发布的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现就执行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涉及适用新、老《指导目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或者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环节的,其公司合同、章程或增资申请文件在2002年4月1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鼓励类型。上述项目中属于按新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按老的《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或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继续享受现行规定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适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符合前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准予退税。
  (四)对列入国务院《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并在国内采购的自用的国产设备,不能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16号)进一步明确,不予退税的设备范围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为准。
  对符合上述退税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须经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华人民复印件和供货合同,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供货企业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根据供货企业提供的登记手册第一页复印件、供货合同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2004年6月1日起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管理不需提供)。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购货企业与供货企业结算国产设备货款时,可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以外汇结算的,按照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七、退税、监管
  (一)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以下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手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2004年6月1日起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管理不需提供);
  3、付款凭证;
  4、登记手册;
  5、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二)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在办理完国产设备的退税后,将登记手册留存备查。
  (三)购进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 =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适用增值税税率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准予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 = 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行为的,应按以下计算公式,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征其已退税款入中央库。
  应补税款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 = 设备原值 ― 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五)外商投资企业超过核定退税投资总额购进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由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已退的税款。

  八、其他
  (一)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二)外商投资企业采取伪造、涂改登记手册等手段骗取国产设备退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罚,并取消其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