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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暂免和暂不征收房产税

[ 2006-07-02 17:42:2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不得暂免和暂不征收房产税。通知指出,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