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11日,中央七部门联合出台房地产新政。其中规定,“从6月1日起,对房产证到手两年内转让出售的商品房征收5%的营业税。”新政的出台并无先兆,令炒房者措手不及。由于不愿承担额外的营业税,不少卖房人纷纷撤单。但对于一些在新政出台前刚签约卖房,合同在6月1日前来不及履行完毕的卖房人来说,5%的营业税更成了包袱。近日,秦淮区法院受理了本市首例因受房地产新政影响,二手房交易中的卖房人单方面毁约引发的诉讼案。
市民王先生去年在秦淮区某楼盘买了套120多平方米的期房。今年4月底,房子交付,但房产证和土地证还没办下来。王先生委托某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子出售,很快找到买家李先生。经协商,买卖双方约定以87.5万元成交。5月1日,双方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契约。当天,李先生付了3万元定金。契约约定,这套房子的定金是8万元,签约当天先付3万,其余定金和首付款34万元于5月15日前支付;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办完后,王先生立即送房产局过户,房产局验证通过的5日内,买方再支付一部分房款;其余房款在过户后1个月内付清。5月11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规定,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而王先生不可能在6月1日前领到房产证和土地证,这就意味着他如果把房子卖给李先生,就得交纳4.3万余元营业税,他当然不愿意承担这笔突如其来的损失。5月12日,王先生通知李先生:“房子不卖了,定金退给你,可适当补偿一点利息。”李先生还是想买这套房子,第二天,带了5万元定金和34万元首付款找到王先生,但双方没能谈拢。李先生认为,卖方单方面毁约,应该赔偿损失。王先生却认为,交易不成是因新政突然出台,如果要他单方面承担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几天后,王先生又表示可以赔偿1万元,李先生还是没接受,并于6月1日向秦淮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有知情人向记者透露,打这场官司最坏的结果就是王先生赔偿李先生3万元,可这也比4.3万元的营业税少。据悉,秦淮区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新政策影响合同履行”于法无据
在这起全市首例因房产新政而导致的卖房毁约诉讼案中,卖房人王先生认为,他毁约的原因是房地产新政的出台。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他不得不终止履行合同。对此,东南大学法学系教师顾大松认为,日前出台的房地产新政中,有关于交纳5%营业税的规定,从法律效力上看,是一条具有普遍性的行政征收政策,它对全国的卖房人普遍适用,并没有针对王先生一人显失公平。因此,“新政出台影响合同履行”的说法于法无据。另外,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主任曹义怀指出,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是期房,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期房不能进行转让和出售。但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契约,并不因“期房不能买卖”的国家禁令而无效。因为,“禁炒令”只是一项国家政策,不具备强制性,对合同没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导致合同无效的要件。所以,这份二手房买卖契约应该是一份效力待定的合同,这套房子的产权证和土地证办好后,合同就自动有了法律效力。曹义怀个人认为,虽然合同的效力待定,卖房人单方面毁约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问题在学术界尚有争议,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必须等到合同确实有效力了,才能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所以,李先生最终能否讨回双倍定金,目前还不好断言。
中介:类似纠纷近日多发
记者昨天采访时了解到,从5月中旬以来,因为新政突然出台,在房产交易中,出现不少类似纠纷。今年4月,市民赵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出售一套二手房,签约时与对方约定,支付完定金和首付款,今年7月1日前付清余款。5月中旬,房地产新政突然出台,如果合同不在6月1日前履行完毕,赵女士将额外支付3万多元营业税。为此,她多次找买房人协商,可对方就是不愿在6月1日前将房款付清。最终,在中介公司协调下,赵女士主动将房价降了1万元,这笔交易才终于在6月1日前完成了。还有位买房人谢先生最近也遇到窝心事。按照他与卖主签订的合约,所有手续应该在6月1日前履行完毕。可上月底,卖主突然跳楼身亡。时间拖到现在,卖主的家人因为不愿额外承担5%的营业税,说什么也不愿继续交易。谢先生无奈之下只得向律师求助。据“我爱我家”等一些中介公司透露,5月中旬以后,基本上各家中介都有之前已经签约,受到新政影响,卖方要额外承担营业税的情况出现,而卖房人很少能心平气和地接受多出的几万元营业税。而更多的情况是,不少卖房者主动撤销了登记,有的则在原房价的基础上略微提价才肯出售。“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介公司介绍说,最近出现一种现象:买卖双方私下达成协议,或者通过公证的形式,约定买方扣下部分房款,房产交易两年以后再过户,到时再付清房款。中介认为,这样做对买方来说风险太大,由于不确定因素太大,两年后说不定又有新的政策出台,诸多隐藏的风险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买房者很可能因此得不偿失。本组撰稿:通讯员 秦立 南京日报记者 张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