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万遗产争夺案,小甜甜如何胜诉?
两条细长的小辫,色彩艳丽的迷你裙,素有“小甜甜”之称的龚如心,以其31亿美元资产位居《福布斯》2005年世界富豪榜,排名香港富豪第七位。她更曾被《财富》杂志选为全球最具权力的女性之一。 就是这个亚洲最富有的女人,在其丈夫失踪之后与公公演绎了一场长达八年的“世纪争产案”。而在其两次败诉之后,最后竟是凭借遗嘱见证人的证据反败为胜!
丈夫失踪引来巨额遗产之争
龚如心1937年生于上海,在她18岁生日嫁于父亲龚云龙世交王廷歆之子王德辉后,便与丈夫一起主持他在1960年涉足房地产创立的华懋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懋)。华懋在王德辉夫妇主持下,利用香港房地产低潮期,大举开发新界地区,迅速成为香港最大的私营地产商之一,王德辉也一举成名。成为亿万富豪的王德辉曾两次遭遇绑架,终在1990年4月第二次遭绑后未能安全回家。
自丈夫王德辉被绑架失踪后,龚如心独自承担起华懋集团掌门人的重任。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于1997年5月向高院递出诉讼状,要求颁令王德辉法律上死亡,以及确认遗嘱继承财产。1999年9月法官正式宣布王德辉在法律上已死亡,王廷歆随即向法庭申请将王德辉于1968年订立的遗嘱为最后遗嘱。但此举遭到了龚如心的反对,她声称丈夫王德辉在1990年已另订新遗嘱。妻子与父亲各执一词,“世纪争产案”拉开帷幕。
2000年4月,王廷歆和龚如心,就遗产继承问题开始在香港高等法院内庭接受聆讯。2001年8月6日,争产案正式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2002年11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主审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因笔迹鉴定本身并无绝对科学标准而决定采信“环境证供”。就这样法庭裁定1990年遗嘱系伪造,龚遭败诉。龚如心不服,于2003年9月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起上诉。但2004年6月,上诉庭三位法官又以二比一裁定龚败诉。两次败诉的龚如心此时已陷入两难境地,除要支付高额诉讼费之外,在华懋的掌权地位也开始动摇。不服的她决定继续上诉,2004年11月,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准许龚将争产案上诉至终审法院。在经过2005年7月11日—15日、18日-22日两轮聆讯后,五名法官于9月16日作出一致裁决,判龚如心上诉成功,其所持1990年遗嘱为王德辉最终遗嘱。
遗嘱真实性成为争夺焦点
这场至今历时4年的遗产争夺案,争议焦点集中在龚如心所提供的其丈夫王德辉遗嘱是否真实。由于王廷歆与龚如心分别拥有王德辉生前于1968年和1990年所立遗嘱,而根据法律,若死者生前先后订立遗嘱,则以后者为准。因此这场争产案的关键,即为确定龚所持1990年遗嘱是否真实。
王廷歆一再质疑龚如心所持1990年遗嘱的真实性,那么庭审辩论则聚焦在对遗嘱签名的笔迹鉴定上。为了证实遗嘱上王德辉的签名和遗嘱见证人谢炳炎的签名是否真实,王延歆一方从美国聘请了不懂中文,也没有中文笔记鉴定经验的专家GusR.Lesnevich和另外两位华人来进行鉴定,他们认定谢炳炎签名系伪造,王德辉签名亦有很大伪造嫌疑,而遗嘱第一页更可能出自龚本人手笔。王德辉的签名是中文,龚如心则委托了内地知名专家们进行鉴定,鉴定认为四份遗嘱上王德辉先生的签名和遗嘱见证人谢炳炎先生的签名均是由其本人书写,完全真实可信。原被告双方对于遗嘱真实性鉴定的证词又使争夺再次陷入尴尬境地。
在北京的准百万“负”翁生活
其实绝对的真实只有签字的当事人自己才可以证明。依据香港法律,作为审理人的法庭仅能审判原、被告双方举证真伪,而无权自行介入举证。本案的当事人已经被法庭判决宣布死亡,那么其签名的真实性就需要双方各自举证自己,但无论如何举证,也只能是互相比较谁更接近真实。龚如心在上诉二审法庭的三位法官中,王式英法官认为90年遗嘱是更真实的,而另外两位法官杨振权和袁家宁则认为68年遗嘱是更真实的。那么其中的真实性差别能有多大呢?这也意味着,判决书确认了68年遗嘱是真实的,但同时也不能必然得出90年遗嘱是假的结论。事实上,二审三位法官也一致否定了一审法官认为龚如心伪造遗嘱的结论。
遗嘱见证人为其赢得胜诉
龚如心和王延歆都持有王德辉所立遗嘱,在争论了龚如心所提供的王德辉1990年所订立遗嘱的真实性之后,原讼庭和上诉庭一致裁定1990年遗嘱属伪造。 这使龚如心经历两次败诉,一度陷入背水之境。
然在龚如心继续上诉后,得到香港终审法院受理此案,香港终审法院受理此起世纪争产案的法官团,罕见地由两名常任法官及三名非常任法官组成。不同于原审和上诉法官的是,在253页的判决书中,终审法官并未纠缠于厘清1990年遗嘱的疑点,而是从香港实施的“普通法”的传统原则出发,重新审视这一案件。根据“普通法”原则,谁主张则谁举证。常任法官李义指出,龚如心只需证明1990年遗嘱乃王德辉订立即可。
与原讼庭和上诉庭不同,终审法院非常重视管家谢炳炎提供的证据,并以此推翻以往的判决,这也成为龚如心得以“反败为胜”的关键。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陈兆恺指出,要裁定1990年的遗嘱是否由王德辉订立,遗嘱见证人的直接证供要比其它证供重要。本案的遗嘱见证人王家管家谢炳炎尽管未能出庭作证及接受盘问,但其生前提供的证供前后一致,指自己曾亲见王德辉在1990年遗嘱上签字并要求自己作为见证人,证词清晰无可质疑,法庭没理由不接受谢的证供。而这份证词亦是龚如心完成自己举证责任的最重要证供。据此,香港终审法院五名法官一致推翻原讼庭及上诉庭的裁决,裁定王德辉于1990年3月12日所立的遗嘱为王德辉生前的最后遗嘱。这份遗嘱法律地位的确认,标志着先后在高等法院和上诉庭“连胜两场”的王廷歆未能取得最后的胜利,而龚如心可保留王德辉估计逾400亿港元的遗产。
轰轰烈烈的历时8年的“世纪争产案”终于在众多的关注中落下帏幕,但类似的关于遗产问题却也是真实的存在于我们身边的。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周卡方律师认为,现在在行政诉讼法中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论的观念体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被告双方提出的证据真伪是需要自己去举证的,作为审理人的法庭仅能审判原、被告双方举证真伪,而无权自行介入举证。这实际上是一种法理的回归。龚如心和王廷歆他们都持有王德辉的遗嘱,就要自己去证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这也是他们的责任。遗嘱还分为三种形式,一种是由公正部门公正的,这也是最具权威性的;还有一种是文书形式的,由立遗嘱人写完后签字,律师见证,再制成文书;最后一种就是口头形式的,由立遗嘱人口述,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做见证进行书写签字的。龚如心所持遗嘱就是这种形式,而王廷歆所持则是文书形式。他们所拿遗嘱都具有法律效应,而根据法律,若死者生前先后订立遗嘱,则以后者为准。所以,龚如心所持90年遗嘱属于后立,其通过遗嘱见证人也证实了遗嘱的真实性,自然而然成为这场争产案的最后赢家!(小李飞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