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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将重点整治化妆品违法宣称治疗作用行为


[ 2006-07-18 21:53:15 ]

  1、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   2、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   3、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函报我部监督司。各地完成的监督检查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将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卫生部部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评估。   (二)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追踪溯源,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重要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建立举报制度,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各地要加强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完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信息通报制度。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向社会公布,建立动态更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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