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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健康险首次立规章投保人四大权利有保障


[ 2006-07-19 01:16:20 ]

  引言   健康险明确分为四大类   上周,中国保监会原则通过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如果顺利的话,这项中国保险业第一个规范健康险的规章将在7月1日正式实施。   在新的管理办法中,健康险被明确划分为疾病、医疗、失能收入损失和护理保险四大类。倘若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恶意触犯被保险人的权利,新办法将给处于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提供标准化的法规依据。   相对于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健康险由于涉及到诸多医学领域的细节,专业性很强的合同条款让消费者理解起来相当困难,并因此不断引起纠纷。保监会有关人士称,近年来被保险人对于健康险的投诉集中在保证续保、费率可调、退保难、销售人员误导等问题上,而即将实施的健康险管理方法让这些投诉有了可参照的行业制度。   权利一:长期主险保证续保   保监会历年来收到的健康险投诉中不乏如下情况:王先生在1年前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但今年他打算续交保费时,得到了寿险公司“必须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续保”的答复。   在健康险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类似王先生所遇到的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常常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具体的理由,支持体检或者不能体检的申诉。在新办法中,对保险公司允许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不需要再次核保就可以续保的这种“保证续保责任”给出了明确的适用范围,势必将减少此类纠纷。   首先,健康险以一年为分界线,分成短期险(含一年)和长期险。只要是长期健康险,就会提供“保证续保责任”,而短期健康险则不提供“保证续保责任”。   其次,对于保证续保的一年期短期健康险,将纳入长期健康险的监管范畴。只要产品提供有“保证续保责任”,都应在合同条款里写明保证续保的有效时间。   再次,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责任”的健康险,其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不能小于主险的保险期限。   权利二: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调整费率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经历数寿险业的“霸王条款”,其中一项就是合同条款给了寿险公司随心所欲调整费率的权利。在重大疾病的保险条款里,通常写有“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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