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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服避孕药须知


[ 2006-07-19 06:35:07 ]

(1)使用口服避孕药前,应进行身体检查,九患有急、慢性肝炎、肾炎、肺炎、肺结核、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乳房肿块、甲状腺机能亢进者,均属禁忌范围。 (2)注意避孕药的保管,将药片保存在玻璃瓶中,以防潮解变质影响药效;同时注意不要和其他外形相似的药品放在一起,始终保持药瓶的标签完整,防止错拿误服。 (3)哺乳期妇女不宜口服避孕药,避免药物通过乳腺分泌到乳汁中,对婴儿产生不良影响。 (4)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后的妇女,最好等月经来潮后再服用避孕药。停服短效避孕药改服长效避孕药时,应于第一次来潮后第5天,开始按规定服药。 (5)长期口服避孕药后,如需要生育,最好在停药后采用避孕套、安全期避孕等方法,避孕6个月以上再怀孕,以防胎儿畸形或引起流产。 (6)40岁以后的妇女不宜服避孕药,以免避孕药中合的人造激素,进一步扰乱机体的正常代谢。 (7)服药初期少数妇女可能出现头晕、乏力、恶心。、呕吐、食欲不振等类似早孕反应,这是由于雌激素刺激胃粘膜所致,一般不需特殊处理,服药2—3个月后自行消失。在晚饭后或睡觉前服药,可减轻上述反应。个别反应重者,可服维生素B6,每次10毫克,每日3次。 (8)部分妇女服药期间出现少量阴道出血,可能是漏服避孕药所致。对出血量少者,可加服半片或l片避孕药片;如出血量逐渐增多或与月经量相等时,停药5天后再开始服下个周期的避孕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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